中国裁判文书网:《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郭德印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单位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地址:辉县市城关镇大北农路南,注册号:1,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德印。
诉讼代表人郭振夏,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现住河南省辉县,系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郭德印,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北路26号金茂大厦,捕前住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城关镇大北农路。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2016年5月27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辉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印刷公司)、被告人郭德印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亢平、马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伊思特公司诉讼代表人郭振夏,被告人郭德印及其辩护人刘德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份,在河南省辉县市城关镇大北农路被告单位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院内,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郭德印在未取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印刷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的《2016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上册)审计专业相关知识》10080册、《2016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下册)审计理论与务实》3693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建筑工程与实务》3000册以及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小学教材全解?六年级?语文(上)》17540册。2016年5月15日,辉县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当场扣押了上述非法出版物,并依法将郭德印移交辉县市公安机关。
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上述出版物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经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非法出版物的价格进行鉴定,涉案价值总计为1200516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郭德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郭振夏、赵某1、张某1、张某2、王某1、唐某等的证言;鉴定意见;涉案图书的物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调查报告、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新兴印刷公司及被告人郭德印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德印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郭德印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共同犯罪,属于从犯,被告人郭德印是受李玉杰的委托,在李玉杰没有提供相关出版社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为了挣取加工费,而帮助其印刷、装订上述书本,因此应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郭德印应构成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属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郭德印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本案中被告人郭德印只是为了挣取加工费,且在李玉杰未将涉案图书取走、尚未流入社会进行销售的情况下即被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郭德印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涉案图书交付给李玉杰,“营利目的”尚未实现,故应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本案对涉案出版物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员没有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四、认定被告人郭德印印刷《小学教材全解?六年级?语文(上)》侵犯他人著作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五、被告人郭德印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是初犯、偶犯,其从事非法印刷仅此一次,时间短,案发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一贯遵纪守法,且能始终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问题,并当庭自愿认罪;六、被告人郭德印及其单位已经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达成谅解,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七、被告人郭德印没有法律规定的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故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中,被告人郭德印此前没有因侵犯知识产权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也没有因其他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在仅获得3000元定金的情况下,积极主动超额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应适用缓刑;八、被告人郭德印及其单位在本案中仅获得3000元定金,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判处罚金时应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是《2016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上册)审计专业相关知识》、《2016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下册)审计理论与务实》的专有出版单位,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是《建筑工程与实务》的专有出版单位,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是《小学教材全解?六年级?语文(上)》的专有出版单位。
被告单位新兴印刷公司于2003年7月9日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营业期限至2023年7月8日,被告人郭德印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5月份,在河南省辉县市城关镇大北农路被告单位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院内,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郭德印在未取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印刷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的《2016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上册)审计专业相关知识》10080册、《2016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下册)审计理论与务实》3693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建筑工程与实务》3000册以及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小学教材全解?六年级?语文(上)》17540册,共计34313册。2016年5月15日,辉县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当场扣押了上述非法出版物,并依法将郭德印移交辉县市公安机关。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上述出版物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经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非法出版物的价格进行鉴定,涉案价值总计为1200516元。
1、被告人郭德印供述,证明新兴印刷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其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对外业务联系,该公司具备相关经营主体资格。2016年5月15日在辉县市文化局的行政执法活动中查处了该公司一批涉嫌非法出版的出版物,其中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上册)审计专业相关知识》10080册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下册)审计理论与务实》3693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筑工程与实务2016版》3000册、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教材全解六年级语文(上)》17540册,其没有相关出版单位的印刷委托手续,是李玉杰提供印刷版委托新兴印刷公司印刷的,但李玉杰一直未提供给其授权书,李玉杰向其支付了3000元加工费后,其于五一后把版交给公司人员进行印刷和装订。
2、证人郭振夏证言,证明其系新兴印刷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负责公司机器零部件采购工作,其与被告人郭德印为父子关系,其不清楚涉案出版物是否有相关出版社的授权。
3、证人赵某1证言,证明其系新兴印刷公司的办公室工作人员,该公司法人代表为郭德印,公司具备相关经营资格,公司的业务都是老板郭德印亲自联系的,不用制版、晒版,通常接的业务都是委托方直接将版制好一块带过来的,合法印刷的印刷品计入公司台账并上报文化局,无委托印刷手续的印刷品不计入台账,亦不上报文化局,2016年5月份该公司无印刷业务计入台账。
4、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其系新兴印刷公司的兼职会计,该公司法人代表为郭德印,公司具备相关经营资格,公司的印刷任务都是由郭德印亲自安排的,2016年5月,该公司曾向教育系统出具过增值税发票。
5、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其系新兴印刷公司的保管员,2016年4月底,公司主要印刷的产品有小学教辅材料、注册会计教辅材料等,印刷这些书籍的印版、油墨、纸张等材料由郭德印负责,该公司禁止外人进入,郭德印交代如果有人来检查就说厂里停产了。
6、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其负责新兴印刷公司的收页工作,郭德印负责公司的招工事务。
7、证人郭某1证言,证明其负责新兴印刷公司的收页工作,郭德印负责公司的招工事务,2016年5月该公司印刷了学生学习类书籍,郭德印负责该批书籍的印版、油墨、纸张等工作。
8、证人郭某2证言,证明其系新兴印刷公司的印刷工人,公司印刷有小学生教材全解等书籍,这些书籍均是在郭德印排版好后由工人按编号进行印刷。
9、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系新兴印刷公司的拉书工人,2016年5月15日上午公司员工李某曾将书皮为白色的带有“审计”字样的印刷品拉到车间。
10、证人赵某2证言,证明其主要负责新兴印刷公司的分切页工作,公司印刷的书籍均由郭德印排好版印刷,2016年5月份,该公司印刷有《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上下册,约一万多册。
11、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其系新兴印刷公司的印刷工人,2016年5月份公司印刷了《建筑工程管理和实务》,约3000本,该书的印刷版由郭德印提供。
12、证人秦某证言,证明其系新兴印刷公司的分页、分卷工人,公司印刷有《小学教材全解六年级语文上册》,约四千余册。
13、证人卢某证言,证明其主要负责新兴印刷公司的书籍打包工作,2016年5月份公司印刷了一批教科书。
14、证人付某证言,证明其主要负责新兴印刷公司的配页工作,2016年5月,公司印刷了一批教科书。
15、证人唐某证言,证明其系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法律事务部主任,唐某发现新兴印刷公司未经授权印刷的事情后,拍摄视频照片向国家扫黄打非办进行报案,后来由省扫黄打非办指挥辉县市文化部门于2016年5月15日对新兴印刷公司进行检查并查获未授权印刷的书籍。
16、辉县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包括:《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上册)审计专业相关知识》10080册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下册)审计理论与务实》3693册、《建筑工程与实务2016版》3000册、《小学教材全解六年级语文(上)》17540册,共计34313册;上述4种图书的PS版246版(张);平板胶印机一台。
17、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版物鉴定书、证明、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证明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及其工作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上述书籍均为侵权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18、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具的情况说明,鉴定证明,图书出版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上述出版社享有相关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并未委托新兴印刷公司及郭德印进行相关图书出版活动,所查获的图书经其鉴定均为盗版图书。
19、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涉案侵犯著作权出版物共计34313册,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零伍佰壹拾陆元整(¥1200516元)。
20、辉县市文化局的移送材料、调查报告等,证明2016年5月15日,在国家扫黄打非办公室、河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辉县市文化局及辉县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开展的对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一批出版物,上述图书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21、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委托书等,证明新兴印刷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营业期限2003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法定代表人郭德印,委托郭振夏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22、被告人郭德印的身份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到案证明,证明被告人郭德印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违法犯罪记录,2016年5月16日,辉县市文化局综合执法大队在查获扣押新兴印刷公司非法印刷图书后,因法人代表郭德印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郭德印移交辉县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2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请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案件调查报告,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证明2016年5月16日辉县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到辉县市文化局综合执法大队的移交材料后进行立案侦查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新兴印刷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郭德印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单位新兴印刷公司和被告人郭德印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郭德印的辩护人提出的郭德印应与李玉杰构成共同犯罪,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郭德印的出版印刷行为系郭德印及新兴印刷公司的单独行为,尽管可能受李玉杰委托,但双方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没有共同的预谋,没有同一的犯罪动机和目的,郭德印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郭德印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该犯罪行为,且达到数额或者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既遂,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只是侵权图书没有销售尚未流入到市场,该情节可以作为量刑时酌定考虑的因素,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对涉案出版物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员没有提供相关资格证书的辩护意见,经查,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具了出版物鉴定书、证明及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足以证明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及其工作人员具有鉴定资质,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认定郭德印印刷《小学教材全解?六年级?语文(上)》侵犯他人著作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是《小学教材全解?六年级?语文(上)》的专有出版单位,郭德印未经授权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郭德印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经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达成谅解,从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郭德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该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属于本罪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中,被告单位新兴印刷公司及被告人郭德印非法印制侵权图书34313册,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郭德印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单位新兴印刷公司及被告人郭德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辉县市新兴印刷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二、被告人郭德印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