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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宁夏“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核心提示:2025年,宁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在“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中,立足解决人民群众“关键小事”,查办了一批“缺斤少两”等计量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计量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5年,宁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在“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中,立足解决人民群众“关键小事”,查办了一批“缺斤少两”等计量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计量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7月17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委托检定机构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为“该秤可以人为地改变载荷重量示值,有作弊功能,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称检定规程》中6.1条款计量的安全性规定内容,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2025年6月3日,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4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委托检定机构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为“该秤可以人为地改变载荷重量示值,有作弊功能,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称检定规程》中6.1条款计量的安全性规定内容,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2025年7月31日,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3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沙坡头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用1KG的标准砝码检定当事人用于鱼类(水产品)称重的TCS-61电子计价秤,通过点击电子计价秤上的按键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称重后数据分别显示1.05kg、1.1kg、1.15kg、1.2kg。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2025年6月10日,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6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线索,委托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老饼干”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的行为。2025年2月21日,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4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25kg特一小麦粉”“10kg雪筋王(小麦粉)”2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行为。2025年1月21日,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1日,宁东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政务服务平台转办线索,委托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的聚丙烯PP(粉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2025年4月4日生产(批号15004044C23、15004043D05)的聚丙烯PP(粉料)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行为。2025年5月7日,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9日,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卷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缆属于列入认证目录但未经认证产品,并委托检测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进行抽样检验,校准结果为“线缆长度不符合线%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列入目录内但未经认证的电线日,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493.4元”的行政处罚。
中卫市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气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案
2025年5月8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沙坡头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实际充装的液化气重量与系统记录的重量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2025年6月25日,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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