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市卫生健康工作。基本职能如下:
1.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
2.牵头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负责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综合监管等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
3.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全市卫生应急工作。
4.贯彻落实国家、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5.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械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7.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
8.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研究,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措施。
10.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11.组织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加强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指导。
12.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和科技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制度和规定,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13.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领导、外宾来眉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兵、招生、招聘(录用)等体检工作。
14.依法依规履行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属二级预算单位9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8个。
纳入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2024年度收入、支出总计均为162822.13万元。与2023年度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各增加13821.56万元,增长9.28%。主要变动原因是新增眉山市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市人民医院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增加。
2024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62808.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1147.2万元,占12.99%;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7100.62万元,占35.07%;事业收入83467.8万元,占51.27%;其他收入1092.57万元,占0.67%。
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均为78261.75万元。与2023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入总计、支出总计各增加48661.54万元,增长164.4%。主要变动原因是新增眉山市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市人民医院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增加。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161.1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2.99%。与2023年度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404.21万元,增长12.82%。主要变动原因一是市疾控中心人员增加,相应费用支出增加;二是市妇保院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建设项目建设支出数较2023年增加。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161.1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927.92万元,占13.84%;卫生健康支出17,753.95万元,占83.9%;住房保障支出478.81万元,占2.26%。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21161.13,完成预算95.14%。其中:
1.科学技术支出(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支出决算为0.45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 支出决算为5.92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支出决算为1.61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支出决算为573.99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支出决算为246.72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支出决算为6.89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支出决算为2093.42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8.卫生健康(类)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支出决算为1001.21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9.卫生健康(类)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款)其他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支出(项):支出决算为1338.74万元,完成预算94.1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献血预付金退付费项目结余,二是市卫健委和卫监支队部分项目当年尚未执行完毕。
10.卫生健康(类)公立医院(款)综合医院(项):支出决算为5103.82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1.卫生健康(类)公立医院(款)妇幼保健医院(项):支出决算为252.12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2.卫生健康(类)公立医院(款)其他公立医院支出(项):支出决算为656.88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3.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项):支出决算为1712.78万元,完成预算98.2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当年尚未执行完毕。
14.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卫生监督机构(项):支出决算为336.41万元,完成预算95.7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当年尚未执行完毕。
15.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妇幼保健机构(项):支出决算为1489.26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6.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应急救治机构(项):支出决算为172.19万元,完成预算95.1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当年尚未执行完毕。
17.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采供血机构(项):支出决算为2268.92万元,完成预算99.6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市中心血站华西二院血液保障项目经费有结余,已由财政统筹。
18.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支出决算为163.65万元,完成预算43.9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当年尚未执行完毕。
19.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支出决算为899.52万元,完成预算63.4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当年尚未执行完毕。
20.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项):支出决算为196.09万元,完成预算63.4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当年尚未执行完毕。
21.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其他公共卫生支出(项):支出决算为44.11万元,完成预算77.5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当年尚未执行完毕。
22.卫生健康(类)计划生育事务(款)计划生育服务(项):支出决算为307.63万元,完成预算77.5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省级补助项目实施完毕,资金有剩余,已被财政统筹。
23.卫生健康(类)计划生育事务(款)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项):支出决算为5.67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4.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决算为59.94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5.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支出决算为176.67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6.卫生健康(类)老龄卫生健康事务(款)老龄卫生健康事务(项):支出决算为2.43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7.卫生健康(类)中医药事务(款)中医(民族医)药专项(项):支出决算为5.30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8.卫生健康(类)其他卫生健康支出(款)其他卫生健康支出(项):支出决算为1546.67万元,完成预算77.3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当年尚未执行完毕。
2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决算为478.81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人员经费9932.9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3861.3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2024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81.65万元,完成预算85.88%,较上年度减少18.47万元,下降18.4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24年无公车购置支出,部门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以及省市厉行节约的规定,严格三公经费管理,降低三公经费支出。
2024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75.03万元,占91.8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6.62万元,占8.11%。具体情况如下: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5.03万元,完成预算89.65%。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23年度减少17.44万元,下降18.86%。主要原因一是2024年无公车购置支出,二是部门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以及省市厉行节约的规定,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管理,降低经费支出。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单位共有公务用车41辆,其中:轿车7辆、越野车9辆、冷链车1辆、载客汽车1辆、小型客车1辆、其他车型22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75.03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老龄健康、中医药发展、安全生产、应急保障、卫生监督、采供血业务、计划免疫、艾滋病、血吸虫病、结核病、食品安全、流感等疾病的督导等工作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6.62万元,完成预算58.1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23年度减少1.03万元,下降13.46%。主要原因是部门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以及省市厉行节约的规定,严格公务接待费管理,降低经费支出。其中: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6.62万元,主要用于国内相关单位来我委开展业务活动、工作调研、执行公务等活动,按规定安排的工作餐发生的接待支出。国内公务接待61批次,462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共计支出6.62万元,具体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调研;调研四川省儿童医院工作;考察托育服务建设情况;开展2024年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市(州)交叉调研;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长效机制专项抽查评估;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落实情况调研;传染病报告管理与评估工作调研;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省内各市州妇幼保健院学习交流;其他市州血站来眉考察学习;开展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开展结核病监测工作;放射卫生技术质量评估;职业健康现场评估;艾滋病丙肝防治评估;慢性病监测指导;职业病调研工作;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现场指导;开展结核病交叉督导;疟疾质量评估工作;环境健康宣传;健康科普工作等。
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7100.6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35.06%。与2023年度相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46257.34万元,增长426.60%。主要变动原因是卫健委机关新增眉山市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市人民医院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较上年增加;市妇保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四川省儿童医院前期经费使用和新增医院运营财政补助经费。
2024年度,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80.15万元,比2023年度增加24.51万元,增长9.59%。主要原因是2024年卫健委机关其他交通费计入机关运行经费。
2024年度,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030.5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711.3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88.7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930.49万元。主要用于病媒生物消杀、办公设备购买、托育服务能力提升建设、公车购置保险、公车油料费、公车维修、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药品及试剂购置、通用设备购置、医院修建改造、维保、项目外包、劳务派遣。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581.6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83.95%,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6418.4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1.07%。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有车辆41辆,其中:主要负责人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6辆、其他用车13辆,其他用车主要是用于公共卫生业务指导、计划免疫、艾滋病、血吸虫病、结核病、食品安全、流感等疾病的督导、巡查、流调等工作。单价100万元(含)以上设备(不含车辆)150台(套)。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市卫健委部门在2024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组织对病媒生物监测(项目名称)等173个项目开展了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对173个项目编制了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过程中,选取173个项目开展绩效监控。
组织对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资本资产、债券资金等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市卫健委部门整体(含部门预算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艾滋病等专项预算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其中,市卫健委部门整体(含部门预算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92.94分,绩效自评综述2024年市卫健委部门预算绩效自评得分92.94分,预算绩效自评总体良好。预算各项目按进度推进,完成各项目社会效益目标。在履职效能、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项目决策、项目执行、目标实现方面都取得良好的成绩。对项目实施过程按时进行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并解决问题。安排布置各项工作,做到责任到人,明确各自职责及相关要求,确保工作及时、准确、高效完成。
艾滋病防治项目专项预算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96.75分,绩效自评综述:立项依据充分,绩效目标设置合理明确,资金筹措机制明确,项目管理规范,制度措施健全,资金使用规范,艾滋病防治工作服务指标均达到年度目标值,项目产出完成情况良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病媒生物防制消杀经费专项预算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99.8分,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完成集中药物消杀及“三防”设施建设维护,通过市疾控中心监测评价,城市建成区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达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预算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100分,绩效自评综述:024年度重点指标全面完成,主要围绕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开展服务。全市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83.58%;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计划疫苗接种率90%以上;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95.22%、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93.67%;高血压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82.25%,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80.65%;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64.46%;通知基层医疗机构管理的肺结核患者管理率100%;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78.35%,0-36月儿童中医健康管理服务率91.23%;基层项目实施单位登记报告传染病100%;卫生监督协管各专业每年巡查次数完成率100%。
基本药物专项预算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100分,绩效自评综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改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证基本药物足量供应和合理使用,转变“以药补医”机制,推进药品合理使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权益,使得就医费用负担保持合理水平,逐步提升患者就医满意度,同时也保障了乡村医生收入稳定。2024年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专项资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支付进度、支付依据合规合法、与预算相符,完成计划,实现目标。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项目专项预算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100分,绩效自评综述:通过实施计划生育惠民项目,严格按照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其他类)政策口径和资格确认流程,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申报、核查、初审、复审等程序,确保目标人群资格确认质量。加强资金发放管理,确保各项资金通过眉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阳光发放监管平台到户到人。
精神卫生专项预算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100分,绩效自评综述:2024年市级补助精神卫生工作项目已全部完成,项目目标全部达到,严格执行市财政、市卫生健康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确保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全市精神卫生防治和服务能力提升。
2.事业收入: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市人民医院、市妇保院、市第一托育园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等。
3.经营收入: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反映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非税收入等。
5.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含专用结余):反映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6.年初结转和结余:反映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反映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提取的专用结余以及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等。
8.年末结转和结余:反映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9.科学技术支出(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科学技术支出中除以上各项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 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含职业年金补记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以及烈士褒扬金。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13.卫生健康(类)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4.卫生健康(类)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款)其他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5.卫生健康(类)公立医院(款)综合医院(项):反映卫生健康、中医部门所属的城市综合性医院、独立门诊、教学医院、疗养院和县医院的支出。
16.卫生健康(类)公立医院(款)妇幼保健医院(项):反映卫生健康、中医部门所属的专门从事妇产、妇幼保健医院的支出。
17.卫生健康(类)公立医院(款)其他公立医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公立医院方面的支出。
18.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项):反映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支出。
19.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卫生监督机构(项):反映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的支出。
20.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妇幼保健机构(项):反映卫生健康部门所属妇幼保健机构的支出。
21.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应急救治机构(项):反映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所属应急救治机构的支出。
22.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采供血机构(项):反映卫生健康部门所属采供血机构的支出。
23.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
24.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反映重大疾病、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
25.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项):反映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支出。
26.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其他公共卫生支出(项):反映其他公共卫生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用于公共卫生方面的支出。
27.卫生健康(类)计划生育事务(款)计划生育服务(项):反映计划生育服务支出。
28.卫生健康(类)计划生育事务(款)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29.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的医疗经费。
30.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31.卫生健康(类)老龄卫生健康事务(款)老龄卫生健康事务(项):反映老龄卫生健康事务方面的支出。
32.卫生健康(类)中医药事务(款)中医(民族医)药专项(项):反映中医(民族医)药方面的专项支出。
33.卫生健康(类)其他卫生健康支出(款)其他卫生健康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卫生健康方面的支出。
3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5.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项):反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方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36.卫生健康支出(类)超长期特别国债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卫生健康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卫生健康方面的支出。
37.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农村社会事业支出(项):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38.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市县级政府当年按规定用土地出让收入向中央和省级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
39.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项):反映其他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包括用以前年度欠款收入安排的支出)。
40.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地方自行试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其他地方自行试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
4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3.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44.“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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