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财政税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市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市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起草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
2、承担市各项财政收支管理工作,并指导全市各级财政做好相关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向市政府和人大市工作委员会报告全市预算及执行情况,决算情况。组织制定市部门(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市部门(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市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负责完善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
3、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4、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完善国库管理流程,负责制定市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信息化建设战略,拟定财政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规范管理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
5、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6、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指导各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7、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相关工作。
8、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全市相关的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就业及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支出,编制、审核全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9、按照中央财政制定的地方债务计划,执行自治区债务管理的制度、政策和办法,加强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
10、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注册备案工作。
11、贯彻执行自治区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山南市财政局内设12个行政科室,分别为:办公室、预算科(债务管理科)、国库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行政政法科、社保科、综合科、农业农村科、经济建设科、监督检查局(会计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科、教科文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
2个参公科室分别为:山南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山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2024年度收入总计2,611.42万元,支出总计2,611.42万元,与2023年度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各增加(减少)190.87万元,增长(下降)6.8%。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减少等原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本年收入2,611.4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611.42万元,占100%。
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入2,611.42万元,支出2,611.42万元。与2023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90.87万元,下降6。8%,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减少。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11.4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23年度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90.87万元,下降6.8%,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11.4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159.48万元,占82.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63.07万元,占10.1%;卫生(类)支出80.86万元,占3.1%住房保障(类)支出108.01万元,占4.1%。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611.42万元,支出决算为2,611.4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其中:
年初预算为2159.48万元,支出决算为2159.4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2024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778.1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623.45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基本工资909.2万元、津贴补贴1.38万元、奖金76.35万元、伙食补助费11.75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39.3万元、职业年金缴费39.8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67.04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13.82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0.51万元、住房公积金108.01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89.4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的离休费156.85万元、抚恤金23.92万元、生活补助89.28万元、医疗费补助11.78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1.88万元。公用经费154.65万元,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办公费12.03万元、印刷费3.02万元、水费6.2万元、电费5.01万元、邮电费4.62万元、差旅费13.04万元、培训费2.41万元、公务接待费1.04万元、工会经费26.4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13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66.73万元。
2024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5.31万元,支出决算为15.31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与2023年度相比,“三公”经费支出减少26.72万元,下降63.6%,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
2024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4.28万元,占93.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04万元,占6,8%。具体情况如下:
本部门共有车辆7辆,其中公务员用车7辆,单价100万元(含)以上设备(不含车辆)0台(套)。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取得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非同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各类结余的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不包括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和专用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经费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